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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取“赚差价”?严查!

发布时间: 2023-02-09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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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国家多次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终端企业用户是否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区域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上海浦东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对电费加价收费。

经查,当事人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向某商业广场的商铺及办公楼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约定包含公共部位、共用设施所引起的水、电、电话费及其他能源费用。电力公司每月向当事人出具电费账单,当事人缴纳电费后再向广场的商铺、办公楼商户收取。

经核实,当事人曾以1.22元/度和1.10元/度的价格标准向商业广场商铺、办公楼小业主、商户收取电费。执法人员逐月比对电力公司收取的平均单价,证实当事人因未执行国家政策降价红利,重复收取已结算至物业管理费中的公共用电及损耗的多收费用总计高达177万余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浦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予以处罚。

据悉,当事人已向被多收电费的用户以直接退款和抵扣的方式返还违法多收的电费。截至2022年8月,当事人已清退电费(包括抵扣待缴纳的电费)约166万元,剩余约11万元仍在陆续清退中。

市场监管小百科

根据沪市监垄价〔2021〕508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及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1.主体用户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2.主体用户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

3.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等途径解决。

4.主体用户应按市电力公司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清单。

备注:上文中的“主体用户”主要涉及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各类物业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等。

温馨提示

终端用户如有发现诸如上述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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